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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选修课实施方案(讨论稿)2011-02-21 14:34:51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43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1年寒假干部会 材 料 八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选修课实施方案(讨论稿)
一、选修课程设计与开发的原则 二、选修课程的设置 三、选修课程建设 四、选修课领导机构 五、选修课管理与选课 六、考核与成绩记录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1年1月19日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选修课实施方案(讨论稿)
加强选修课建设是实现我校人才培养目标,体现人才培养特色的重要举措,是课程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选修课的开设对于开阔学生视野,扩大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能水平和科学文化素养,培育和发展学生个性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学校选修课建设,规范选修课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选修课程设计与开发的原则 选修课程的设计与开发是开好选修课的基础,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1. 人本性。以学生为本,满足学生发展需要。加强学生调研,了解学生需求,选修课程要根据社会、专业的发展不断推陈出新。 2. 先进性。课程要反映专业或学科前沿水平,反映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新技术、新方法。 3. 实践性。课程应体现实践性和趣味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学生追求新知识、探索新领域的兴趣。 4. 启发性。课程能帮助学生提高人文科学素养和审美情趣,提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生活技能。 5. 补充性。课程应是必修课程的拓展或深化,是专门化方向的拓展与深化,能满足学生灵活选择专业方向的需求。 二、选修课程的设置 1. 选修课课程分专业拓展类、专业深化类、生活技能类、素质提升类、个性特长类。 2. 凡有助于提高学生文化素质,拓宽学生知识面,帮助学生了解新兴学科及发展动向,促进知识渗透和知识结构优化的课程,均可作为选修课设置。 3. 选修课设置前需进行论证、调研、申报、审核。 4. 选修课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随着学科、专业的发展和调整、学生知识结构的需要,学校将不断完善和充实选修课程。 三、选修课程建设 选修课建设要按照“学校指导、系室统筹、教师主体”的策略,动员全校力量,建立“课程丰富、特色突出、特点鲜明”的选修课课程库。 1. 选修课的建设是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系、各学科组、每位教师要予以足够的重视,各部门要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教师开设选修课程。 2. 选修课应具有合适的教材(参考书、讲义)、完备的教学文件。学校将加强选修课程的校本教材建设。 3. 选修课教学质量由教务处负责。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教务处,加强对本部门教师所开设选修课的教学内容、教学质量严格把关,认真组织教学及教学研究。 4. 申请开设选修课的教师须填写“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选修课申报表”,并提交课程教学大纲(含课程性质一任务、课程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课程评价与考核、教学建议、教学进度),在此基础上完成课程设计。教务处每学期对初次开设的选修课审批一次。学校将教师开设选修课程情况纳入评估体系。 5. 学校每年将开展选修课建设评比,评出优秀选修课;连续两次获得优秀选修课将评为特色课程,学校在教材出版、评优、评先、评职中予以倾斜。 6. 学校将不定期召开选修课建设研讨会,及时总结选修课建设与实施中的经验,修正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选修课能健康有序开展并持之以恒。 四、选修课领导机构 为更好推进选修课工作,加强选修课的统筹,学校成立选修课领导机构。 1. 领导小组 组 长:段福生 副组长:刘文军、姚巍、潘洁 组 员:张养忠、尚国荣、罗英、各系主任、各系教学主任、各学科组长 2. 指导小组 组 长:刘文军 副组长:张养忠、尚国荣、罗英 组 员:各系主任、各系教学主任、各学科组长 学校将制定和完善选修课管理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能顺利开展。 五、选修课管理与选课 1. 学时与学分。每门课一般为32课时,对于部分语言类课程可以设定为64课时,个别讲座式选修课可设定为16课时,每16课时计1学分。 2. 各系应在规定时间,向教务处报送下学期选修课开课计划,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简介、任课教师姓名、接纳学生人数等,经批准后在每学期末向学生公布下学期选修课课程名称、学时、学分、课程简介、总容量及任课教师等信息。在开学后2周内各系组织学生选课,一般第三周正式开课,期末考试前二周结束。每门课具体开设时间由学校按学期统一安排。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得变动,确需改选者,允许在正式上课第一周内经系主任批准向教务处办理改选手续,并以一门为限。 3. 选修课每学期开设,每门课至少每学年开设一次。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课或停课。确需调课或停课者,必须提前一周报教务处批准同意,然后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教学班学生。随意调课或停课以教学事故论处。 4. 操作性较强课程限选人数不少于25人;理论性较强课程限选人数不少于30人,但不得多于50人。 5.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原则上不参加选课,第二学期开始选课。 6. 专业技能证书考试培训选修课一般应从第三学期起选择。 7. 名称相同或内容相同的课程不得重复选修。 8. 班主任、任课教师有责任指导学生正确选课。在指导选课时,要全面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未来发展、兴趣爱好等因素,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 9. 有阶段实习,学生上课首先服从实习,并自学选修课内容。 六、考核与成绩记录 1. 开课后,由各选修课教学班班长配合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教学班班长由任课教师指定。 2. 每门课采用百分制考核,考核等次同必修课。 3. 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按学校相关规定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每请假一次,要相应减去该学生考核成绩5分。累计三次未到课者,任课教师通知学生所在系和班主任,并报教务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4. 选修课一经选定,学生应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活动。凡缺勤达三分之一或欠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核资格;对考试作弊者按必修课作弊规定处理。 5. 选修课的考核可以根据课程内容特点采取开卷、闭卷、口试、讨论、作业、报告、技能考核等方式综合评定成绩,不以单一的理论考试作为考核的唯一手段;证书考试培训选修课须通过相关部门组织的考试。 6.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7. 选修课考核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证书考试培训选修课通过相关部门的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才取得相应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表,与学生奖学金、评优评先挂钩。选修课不安排补考,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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