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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调整意见及二次分配奖励意见(试行)2019-01-14 10:09:14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108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超工作量津贴 与教育教学成果奖分配方案》调整意见(试行) 根据《昌平区教委所属非义务教育办学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关于对<昌平区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设定及分配办法>的调整意见》、《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分配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并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意见和建议制定《<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调整意见》(简称《调整意见》)。 第一条 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合并使用。 第二条 学校月发放总量=1074元×在册在岗教职工人数。(见习期、学徒期、熟练期人员按824元核定指标。)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月发放总量依据部门教职工总数及教职工人员类别进行核定。
第四条 学校每月超工作量与教育教学成果奖预留部分用于学校三级评估后教职工二次分配,重点奖励当月工作业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当月无奖励时用于在编在岗教职工平均分配;当月奖励金额超出预留部分时,超出部分在下月超工作量与教育教学成果奖核算中进行优先支付。 第五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的部门或个人视情节进行相应扣款,所扣款项总额用于学校三级评估后教职工二次分配。 第六条 相关说明 1. 本《调整意见》所涉及的内容仅为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一部分。 2.校级干部指学校聘任的校长助理及以上(含工会主席、副书记)的干部,中层干部指学校聘任的在岗或按规定享受学校干部待遇的正、副主任干部,一线教师指各系及综合高中部门所属教职工,其他人员为二线人员。 3.各部门须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分配细则,分配细则要与实际工作及考核评估挂钩,依据考核结果和教职工当月业绩、贡献度确定当月发放标准,经部门教职工五分之四以上人数同意后方可实施,同时报人力资源办公室进行备案。 4.教职工在见习或学徒期间按每人650元标准下拨到系室,用于所在部门分配。 5.不设定个人最高与最低月发放额,每月发放数额动态管理,学校严格实行总额控制,各部门不得突破核定总额。 6.本《调整意见》自学校教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在试行中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完善,学校人力资源办公室对本《调整意见》具有解释权。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7年5月5日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二次分配奖励意见(试行) 依据《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分配方案》、《﹤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分配方案﹥调整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突出“优劳优得”,制定《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二次分配奖励意见》(简称《奖励意见》)。 一、 奖励范围 学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奖励标准 一等奖 1500元 二等奖 1000元 三等奖 500元 优秀奖 200元 三、分配原则 1.当月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的享受一等奖励; 2. 当月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或市级一等奖的享受二等奖励; 3. 当月中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市级二等奖的享受三等奖励; 4. 当月中获得市级三等奖的享受优秀奖; 5. 当月中在学校重大项目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享受优秀奖; 6. 同级协会类教师个人教育教学比赛或指导学生技能大赛的奖励标准参照降一等级奖励标准执行。 四、其他说明 1.个人奖励由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委员会根据三级评估结果及分配原则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2.当月中在学校重大项目活动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奖励由学校绩效工资工作委员会根据三级评估结果及学校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二次分配剩余情况确定奖励标准。 3.同一项目的比赛以获得最高奖励级别执行奖励标准,不重复累计奖励。 4.奖金在学校三级评估后二次分配中进行支付,当月个人奖金总额不足时在下月进行优先支付。 5.区级及以下比赛获奖的奖项由获奖教师所在部门依据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分配。 本《奖励意见》自学校教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试行,学校人力资源办公室对本《奖励意见》具有解释权。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7年5月5日 /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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