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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考勤制度

2019-01-14 10:13:41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125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考勤制度

(修订)

                        请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必须履行手续。请假人需由本人提出请假申请,经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休假,休假期满后按时返岗,并及时向批准部门(或负责人)销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岗,必须重新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审批权限:非干部教职工、副主任病、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系室主任审批,报校级主管领导备案;病、事假一天半至两天半由主管校长审批,报校长备案;病、事假三天及以上由校长审批,报行政办公室备案。主任病、事假一天以内由主管校长审批,报行政办公室备案;主任病、事假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报行政办公室备案。副校级干部病、事假一天以内报行政办公室备案;副校级干部病、事假一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报行政办公室备案。病假一天以上需持有区级及以上医院假条,并附相关诊断证明。探亲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内,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审批。婚假、丧假、产假由校级主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备案。

第三条  休假不请假以旷工对待。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请假手续的,须及时后补请假手续。

第四条  休假人员在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休假人所在处室主任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协调安排,以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凡是没有协调好而影响工作的,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  各种假期待遇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事发当前相关政策及学校事发当前工资方案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六条  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依据国家、北京市事发当前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第七条  持有子女所在学校召开家长会通知书参加学生家长会,经部门领导批准可做公假处理。

                        加班制度

第一条   加班的界定:凡在法定节假日、星期六日(指休息日)、寒暑假等学校放假日因工作需要坚持在岗工作,或由学校派出参加会议或活动(不包括提高培训、个人晋升职务职称、学历进修、外出考察等相关活动)的均属于加班范畴。

第二条  加班的原则

1. 学校提倡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与效益,尽可能减少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完成工作的可以安排加班。

2. 保证加班实效。加班人员在校内加班须按学校正常上班时间到岗,无特殊原因不得提前离岗,要充分利用加班的有效时间,集中精力,保质保量地完成加班任务,否则不能完全计入加班;在校外加班的人员,要自觉严格要求自己,不做与加班内容无关的个人事项。

第三条  加班应履行申报、审批手续

1.加班必须严格履行加班手续。加班人须在加班前向所在系室、部门或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计入加班。

2.加班审批权限:非干部教职工、副主任加班由所在系室主任审批,报校级主管领导备案;主任加班由主管领导审批,报校长备案;副校级干部加班由校长审批,报行政办公室备案。

3.未按规定或未经审核批准的加班不能计入加班天数,不能享受加班待遇。

第四条  加班期间待遇严格按照学校现行工资方案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  学校安排的法定节假日、周六日、寒暑假等休息日的值班视为加班,不需要履行加班审批程序。

第六条  组织安排另有劳务补偿的监考、培训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不再计入加班。

调休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职工的休息权益,学校制定《调休制度》,教职工的加班可以采取自愿、妥善的调休形式进行补休。

第二条  调休要保证学校及各部门工作正常开展为原则,教职工调休应提前向所在系室、部门负责人申请,协调安排好相关工作,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第三条  休假须在当月内结清,不得累计到下月进行调休。

第四条  跨月调休坚持先加班后调休的原则,并限定在同一学期相邻两个月内结清,不得跨学期调休

第五条  每周调休不能超过一天,且不得连续调休。

第六条  未按规定调休的休假视为缺勤。

第七条  调休的时间标准:加班天数与调休天数按1:1的比例计算。

第八条  每一天的加班只能享受加班补贴或调休待遇,二者不得同时使用。

第九条  各部门必须严格把控好调休工作,做好详实调休明细表(记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对出现弄虚作假、违规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本制度自学校教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考勤制度废止。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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