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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制度2015-04-27 08:47:04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49次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北京市昌平区的相关政策要求,并结合学校的具体工作情况,制定《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制度》。 第二条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于从事教师工作的法定职业准入制度,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职业专业化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 学校制定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把住教师任用“入口关”,规范教师任用标准,建立开放式的教师教育体制,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拓展师资来源渠道,吸引优秀人才从教。 第四条 在昌平职业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依法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或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的,只能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第五条 教师资格的认定,须经过法律规定负责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行政机构或依法委托的教育机构认定,其他机构认定的教师资格无效。 第六条 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第七条 因工作需要,2013年1月1日后录用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但不具有教师资格的,首签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并须在入职两年内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八条 未在规定时限内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人员,在绩效工资中不能享受相应待遇。 第九条 超过规定期限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要调离教师岗位,合同期满时仍未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人员,不再续签聘用合同,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第十条 学校教务处负责有关教师资格的解释、提示、通报等工作;人事劳资室做好辅助性工作,为教师资格取证工作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 附则: 第十二条 现在在教师岗位任职但不具有教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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