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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请学习、进修人员管理的补充条款约定2015-04-27 08:48:44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67次
关于对申请学习、进修人员管理的补充条款约定一、学习进修人员要严格履行申请学习的时限(时间以一年为限),不能提前或延续学习的期限,否则,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二、学习进修人员,在学习期间内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严格执行昌平区教委有关脱产学习、进修的政策规定; 3、按学校要求定期向学校汇报个人有关情况; 4、接受学校的调研与督导; 三、在学习、进修期间内,如学习、进修人员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拒绝学校的调研与督导,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四、在学习、进修期间内,学习进修人员出现各类个人伤害与财产损失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和事件,责任自负; 五、学习进修人员学习期满15天内,返回学校参加空置岗位竞聘,如逾期不归,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六、在学习、进修期间内或结束后,学习进修人员单方向学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者,要向学校交回其在学习进修期间内享受的所有待遇费用; 七、在学习、进修期间,学校向学习者提供每月600元整的生活费用,此费用包括全部的工资待遇和政策性补贴,其学习进修所需费用由进修人员本人负担; 八、在学习、进修期间,学习者不享受学校的各项奖金和补贴; 九、学习、进修人员在学校编制名额之内,无违法违纪者,年度考核视为合格,由本人填写考核表,并按照在岗职工进行正常调级升职,享受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其所缴费用在个人600元生活费中扣减); 十、学习、进修人员在学习进修规定的时间内,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其回校工作;遇特殊情况学校急需,学习进修人员应服从学校安排(在不影响其学业的前提下),完成适当工作,学校给予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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