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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6-03-09 13:41:49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85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校党风廉政建设,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明确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部门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央、北京市和昌平区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学校所有部门、机构(以下统称为部门)。

第三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为实现“两个一流”的学校愿景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第四条  坚持“党总支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与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落实。

第六条  坚持一岗双责。领导干部在工作中,既要抓好本职工作,又要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好分工管理部门的干部、党员和教职工的廉洁自律工作。

第七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一)学校党政一把手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具体负责各自分管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好各自分管部门主任、副主任,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三)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主任负总责,副主任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学年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分工,并按照计划要求抓好落实;

  (二)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进展情况,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四)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法规制度的执行力;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遵守酝酿、决策、执行、监督程序;

  (六)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认真总结廉政风险防控经验,科学配置权力结构,规范权力运行监督,切实提升风险防控的有效性;

(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八)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部门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要求向上级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九)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十)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师生反映的突出问题;

  (十一)领导、组织并支持学校纪检监察工作,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中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组织分解当年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具体责任、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

  (二)每学期至少主持召开一次领导班子专题会议,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听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汇报;

  (三)每学年应当组织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加强责任意识教育,督促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工任务的落实,切实管好班子;

  (四)监督检查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其纠正,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区教工委、区教委报告;

  (五)阅批重要信访件,解决师生反映强烈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支持纪检监察工作;

  (六)每学年至少一次检查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七)带头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相关制度,推进重大决策的民主化;

  (八)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九)带头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有关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与监督。每学期应当对照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任务,结合部署业务工作,对分管部门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廉政风险的事项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加强预防腐败措施的研究和落实;

  (三)监督分管部门廉洁从政、廉洁从教,抓好分管部门和职责范围内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发现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纠正;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学校党总支报告。

  (四)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部门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根据职责分工和任务分解,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将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各项工作之中,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三)监督本部门教职工廉洁从教情况,严格教育管理,对发现的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廉政谈话,督促纠正;

  (四)积极主动地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分管领导意见抓好落实。

(五)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廉洁自律。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制度。

(一)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本细则中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二)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与领导班子的述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三)检查考核可以采取自查自评、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民主评议、日常监督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强化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和严肃性,党员、干部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做到顾全大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政做出的决议、决定,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

第十四条  坚持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有关廉政法律法规,加强廉政勤政教育,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学校每一名党员要认真学习和自觉执行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增强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在各种公务、业务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要坚持依法办事,不接受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按规定进行公务接待,不挥霍浪费;不参与赌博和接受色情服务活动;按规定执行上级部门关于严格禁止领导干部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须及时退还或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设“小金库”,设立账外账;

(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三)购物虚开发票;

(四)滥发奖金、津贴、补贴和实物;

(五)其他不符合财经纪律和收费管理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基建项目、设备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工程招投标、业务洽谈、干部选拔、招生、毕业生就业、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必须按政策和工作程序办理,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干预;

第十八条   健全监督机制,严格遵循以下规定:

(一)实行廉政责任制度,依据责任分工的内容要求,层层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党政一把手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部门正职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部门正职与部门副职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

(二)实行廉政协议书制度。凡实施各级财政专项、购买大宗物品或上基建、维修项目等,学校与相关领导均须签订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有明确的廉政内容;

(三)大额经费开支实行集体研究,实行经费预算和购物报告制度,各项支出须手续齐全;

(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制度(包括假期出京),学期内请假要按规定进行公示。领导干部外出,无特殊情况,应按规定事先请假;

(五)党内民主生活会要把廉政勤政、廉洁自律列为自我批评和检查的重要内容;

(六)坚持党务、政务公开,设立廉政举报箱、举报电话,认真落实教代会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或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直接管理的下属或部门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通过信访举报、专项治理、检查考核、巡视监督、干部考察、内外审计、民主评议等途径发现的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案件线索应当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领导干部有本细则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免职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主管领导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领导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干部和党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党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党总支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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