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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版)

2016-12-30 16:38:38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428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6     68

关于发布《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试行版)

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已经2017410日校务会议集体决策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61230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学校对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增强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提高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3.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  

4.涉及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定;  

5.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专业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6.招生计划;  

7.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8.全校性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9.先进个人、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0.教职工工资福利、医疗、职称、聘用合同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2.学校后勤社会化服务、资产处置、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党的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洁建设、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4.重大违纪事项的处理;

15.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6.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三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副主任以上干部(含副主任,下同)的校内聘用、任免;  

2.校级、中层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向上级推荐任免的副主任以上干部人选;

4.学校职称评定初级考评小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5.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决策的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四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1.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校园整修及房屋修缮项目、实训室改造项目等;

2.统一购置的批量估算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日常使用的物资或服务的采购;

3.专项资金项目安排;

4.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项目安排。  

第五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1.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资金使用;

2.单体设备采购超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资金使用。

第六条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时,应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方式有:校务会议、党总支委员会。

校务会议由校长或委托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主持,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除应由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外的其他一切事项。

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或委托党总支副书记主持,研究“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中有关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精神和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洁、纪检监察工作。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务会议行使决策权。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

出席校务会议的成员为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工会主席、行政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确定,可以邀请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务会议,由校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会议予以确认。

出席党总支委员会成员有党总支委员,必要时可以邀请各支部副书记、其他委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党总支委员、行政领导班子之间必须及时进行沟通和磋商,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对涉及面较广、风险性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在局部范围内先行试点,可行后再正式决策实施。

第十条  集体决策程序:  

依照《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副主任以上干部的任免,在集体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相关规定中的程序执行。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集体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

第十一条  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坚持一题一议。由分管领导发起,准备相应的会议材料,会议决策时对需要决策事项的背景、依据、项目实施具体安排、资金来源等等进行说明;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校长(党总支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各系(含综合高中)需要提请学校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办公室提出动议,行政办公室报校长批准后协调落实。

第十二条  会议决策时,应有专人用《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记录表》进行记录。对决策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真实记录,全面反映会议议事决策过程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集体决策时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决定重大事项,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凡需集体决策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会议以外的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第十五条  集体决策时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出席人数需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4/5,会议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当实行回避制度。所议事项与与会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回避。

是否回避,由利害关系人本人提出并由会议主持人决定,或者由会议主持人直接决定。

第十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决策纪律和保密规定,切实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密。  

第二十一条  会议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部门,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通过校内网、公示栏、即时通讯等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全体班子成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校长(党总支书记)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第二十四条  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第二十五条  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有关成员要及时提出意见,按决策程序修正完善。

第二十六条  班子成员对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无效时须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上级报告;对未经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知情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党总支、纪检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八条  与会人员须对会议决策承担责任。集体决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集体决策规则、程序、纪律要求,给国家、学校、教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教职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和可行方案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4.化整为零使用大额资金或拆解资金额度,规避集体决策和招投标的;

5.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6.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7.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的;

8.在保密期间泄露集体决策内容、决策过程、涉密材料的;

9.会议记录严重不规范和篡改会议记录的;

10.其他违反本细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纪检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凡此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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