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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24-09-14 08:55:53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26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教职工开展教育研究的积极性,加强和完善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提高学校承担的各级教育课题研究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参照《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细则》《昌平区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发展及教育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北京市、昌平区等校外教育科研课题管理机构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研究任务,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全国和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昌平区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学校高质量发展需求,不断提升教育科研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创新理论、服务决策、指导实践等重要功能,为办高质量职业学校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知识贡献。

第四条 课题组织实施工作,要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遵循规划引领、问题导向、突出绩效、自主申请、平等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政策与宣传办公室是学校教育科研课题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的组织申报、协调管理、科研成果交流推广等工作。课题管理实行政策与宣传办公室统筹管理、课题负责人自我管理两级管理制度,实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

第六条 课题研究活动需遵守科研诚信。学校应将科研诚信作为教师职业道德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教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职务聘任、晋级晋职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政策与宣传办公室对科研课题研究活动实行诚信审核与管理,应通过会议、培训、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全体教师学术道德建设的教育引导,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课题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科研诚信,签订科研诚信承诺书,做到践诺笃行。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七条 可申报立项的课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课题:

1.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昌平区教育委员会教科室立项的课题;

2.教育部各司局机构、直属单位及各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等国家级学会、协会及其下属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项的课题;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北京市教育学会、北京市职业技术教育学会等市级学会、协会及其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研究会等立项的课题;

4.昌平区教育学会,昌平区教育委员会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昌平区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研究室立项的课题;

5.学校立项的课题。

第八条 学校教职工承担或参与的各级各类子课题、参与的校外课题研究,均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也不纳入学校教师科研评价体系,但需在学校政策与宣传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九条 课题申报要求:

1.必须确定一名课题负责人(课题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机构的课题管理办法执行)。

2.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确保课题研究质量,课题申请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同级别课题管理机构的1项课题。申请人不得以已获立项(在研)或已结项的课题研究内容重复申报同级别或低于该课题级别的课题。

3.课题申请人可以在研课题的研究内容申报更高级别的课题立项,但同一申请人承担的在研课题不得超过3项;参与的在研课题不得超过6项。

第十条 各类科研课题申请立项时均需报政策与宣传办公室初审。课题初审合格者报学校科研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政策与宣传办公室组织上报;若课题申报数量超过指标数,择优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各类科研课题申报推荐情况,将在校内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而自行申报课题立项者,课题及其研究成果均不纳入科研评价。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获批立项的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要按照课题管理机构要求及研究计划开展课题研究,做到过程管理与成果管理相结合,注重高质量成果培育与产出,确保课题组每名成员能够开展实质性研究、取得实质性成果。

第十四条 获批立项的课题均须按照课题立项批准机构的要求组织开题论证。

第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照课题管理机构要求做好开题论证各项准备工作,政策与宣传办公室提供相应支持与协助。

第十六条 课题开题论证专家组的组成:

1.课题开题论证的专家组成员应按照课题批准立项机构的要求来确定。

2.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人。专家必须是责任心强、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熟悉所论证的课题涉及领域和研究应用情况。

3.遵循回避原则,课题组成员或顾问不能担任开题论证专家。

第十七条 开题论证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开题论证会流程根据相关课题管理机构要求确定。

第十八条 开题论证结束后,专家组撰写开题论证意见书。课题组应当听取开题论证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的修改和提交,认真开展课题研究。

第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主持课题研究,对课题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用好经费与信息等资源,协调各方面关系,组织开展好课题研究活动(区级及以上规划课题每学期至少开展4次),做好过程管理和档案管理,确保课题研究如期完成并保证研究质量。

第二十条 政策与宣传办公室对课题研究实行全程管理,通过组织课题研究分享交流会、开展科研视导等形式,了解课题研究进展,督促课题组按照研究周期和计划开展研究,形成相应研究成果。

第二十一条 课题研究过程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政策与宣传办公室应及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情况,由学术委员会出示课题整改意见书。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课题负责人或研究方向的;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的;

3.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4.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的。

第二十二条 重要事项变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课题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课题重要事项变更申请审批表,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相应的课题管理机构审批。变更内容主要包括: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变更课题名称;

3.对研究内容做重大调整;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申请延期。

第二十三条 课题重要事项变更获批后,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批准立项机构要求留存课题变更申请批复等材料,待课题结题时按照要求提交。

第二十四条 研究期限自课题批准立项之日起计算,研究过程中课题负责人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按照课题批准立项机构要求在预计完成时间前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和次数按照课题管理机构要求执行。因个人原因申请撤项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任何课题。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负责人应在课题预计完成时间前提交结题申请鉴定,并按照课题批准立项机构要求准备好结题材料;政策与宣传办公室要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提交给相关机构。

第二十六条 课题结题鉴定时间和结果由课题批准立项机构确定。经结题鉴定组鉴定为同意通过结题的课题,等待课题批准立项机构颁发结题证书或证明。

第五章 课题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课题申报表,批准立项文件,开题报告,专家开题意见书,中期检查报告,过程性研究材料,体现课题研究的调研问卷、调研报告、论文、案例、著作等,结题鉴定申请书,课题研究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成果获奖文件、证书,成果推广应用证明材料,经费结算表等。

第二十八条 收到结题证书或证明后,课题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将课题研究全部档案材料电子版及1份纸质版报送至政策与宣传办公室,电子版材料还需上传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区级及以上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证书、结题证书以及课题研究中产生的著作、教材等研究成果,还需上交原件。

第二十九条 政策与宣传办公室对学校科研档案进行统一立卷归档,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移归至学校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科研课题获得校外奖励的,课题负责人应在获奖证书下发1个月内将证明文件、获奖证书电子版上传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并提交1份纸质版(复印件)给政策与宣传办公室。

第六章 课题研究成果推广

第三十一条 课题研究需取得相应研究成果。研究成果为职务成果,为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拥有,成果署名单位须为“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第三十二条 课题研究形成的相关成果,课题主持人、成果完成人要确保其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重视对优秀科研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政策与宣传办公室适时汇集、编纂科研课题研究成果。对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较大的区规划及以上课题研究成果,鼓励其在实际教育教学工作中应用推广,并通过校刊、论坛、正式刊物等进行宣传推广。

第三十四条 对学术价值与应用价值特别突出的课题研究成果,学校优先推荐其申报北京市、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并鼓励研究人员参加相关学术交流活动,扩大学术影响力。

第七章 课题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课题研究经费来源及使用

1.上级课题批准立项机构下达给某项课题的课题研究经费,由该课题专款专用

2.学校申报的科研专项经费,由政策与宣传办公室统筹使用,各级各类课题均可申请资助。

第三十六条 凡在课题研究中需资金资助的,由课题负责人按照学校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 课题研究经费报销经政策与宣传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按学校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三十八条 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

1.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2.差旅/会议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为了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3.租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4.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预算由课题负责人按照课题研究实际需要编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课题管理的相关人员。

5.劳务费:用于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课题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及印刷等费用)、与课题相关的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需根据国家、北京市和昌平区有关政策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课题组发表高质量成果。对第一作者为学校在编教职工、且发表时第一完成单位署名为“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的成果,学校视成果质量给予资助,相关费用申请与报销需符合学校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结题鉴定结论为“作必要的调整后结题”与“不能通过鉴定,不同意结题”的课题,除必要的鉴定经费外,其研究经费不予报销。已报销的,追回报销的全部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政策与宣传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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