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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2020-09-23 17:05:19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13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20】 47号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财政预算、国库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结余资金,是指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学生资助中心”)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及区财政局批复的本校预算,下拨至学校,至预算年度结束尚未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市级拨款和区级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的管理 (一)学生资助结余资金,不得转为基本支出使用。可以转至下一学年使用。 (二)财务室要严格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对学生资助结余资金的管理,不得在暂存款、应付款中长期挂账,学生资助结余资金不得参与结余分配,不能提取各项基金。 (三)净结余资金的上报 财务室截止当年12月31日形成的学生资助结余资金, 应于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学生资助结余资金情况表》上报区教委计财科,说明应包括结余资金情况和形成的原因。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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