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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2020年11月修订版)2020-11-09 17:21:24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38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20】 59号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2020年11月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规范学校与企业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的管理,深化学校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吸引优秀企业与学校共建共享技术技能实训设施,共建产教融合生产性实训基地,推进校企合作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确保校企合作项目安全、规范、健康、有序、高效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和企业通过共同育人、合作研究、共建机构、共享资源等方式实施的合作活动。 第三条开展校企合作应当坚持育人为本,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致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坚持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作协议,保障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坚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学校教育教学服务,遵循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校成立校企合作专项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成立由党务办公室、纪检办公室、督导办公室、安全办公室、项目规划发展中心、教学教师发展中心、总务处、招生与职业规划办公室及各系部联合组成的工作小组,主抓教学副校长任工作组组长,并指导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务办公室。校企合作项目方向把握,合作协议审核。 (二)纪检办公室。对校企合作项目从立项到实施全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管;对校企合作项目具体执行部门、执行负责人的廉洁性等进行监管。 (三)督导办公室。对校企合作项目全方位进行督导检查。 (四)安全办公室。针对校企合作项目,制定系列安全管理制度;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管。 (五)项目规划发展中心。项目规划发展中心指导校企合作项目各个环节的工作,协调解决各种问题,保证校企合作工作的正常运转。主要职责是: 1.统一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工作,制订校企合作各项管理制度,并不断完善。 2.推动、指导各系部与合作企业联合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联合开发课程和数字化教学资源等。 3.与各系部紧密协作,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协助解决各系部校企合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4.做好对各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5.开展有关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与理论研究,从制度、机制、管理等方面推动校企深度融合、可持续发展。 6.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必须归档的内容包括:合作企业资质的相关材料;校企合作协议、“三重一大”决策的会议记录、校企合作项目审批表、驻校企业安全责任书;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各部门督察的相关材料(含会议记录等);各系部校企合作学期工作总结,学校校企合作学期工作总结;其它校企合作相关材料。 7.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六)教学教师发展中心。推动、指导各系部与合作企业联合开展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对校企协同育人成效进行全面监管。 (七)总务处。为校内校企共建的生产性实习实训基地提供后勤基础保障,并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学校基础设施及资产进行全面监管。 (八)招生与职业规划办公室。对参与合作企业的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 (九)各系部。各系部是学校校企合作的具体承办部门,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项目的调研、立项、实施与总结。各系部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主动与具备条件的企业在人才培养、1+X证书、“三教”改革、技术创新、就业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 2.提出本系部与企业具体的校企合作项目建设方案,供学校决策;并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一周内交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3.负责本系部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校企合作必须归档的内容包括:合作企业资质的相关材料;校企合作协议、校企合作项目审批表、驻校企业安全责任书;以上材料原件同时报学校校企合作管理部门存档;校企合作项目历次沟通交流的会议记录;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安全管理相关过程管理材料(包括学校与驻校合作企业安全责任书、学校校企合作住宿人员安全责任书、入驻学校企业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入驻企业员工登记表、学校住宿区企业员工登记表、合作企业来访人员登记表、合作企业安全检查记录单、每学期财产清查记录单、校企校内外各项活动安全预案、校企合作跟岗实习学生安全预案、其它相关安全教育记录等);校企合作实施过程中资产管理、人员管理等相关过程管理材料(包括);项目年度效益报告;其它校企合作相关材料。 4.推动校企合作项目安全、高效、有序、规范实施及可持续发展,不断激发校企合作项目活力。 5.系部一把手是校企合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系部应为每个校企合作项目设立明确的校企合作项目管理人员。 6.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学校校企合作项目须报学校集团党委审议通过,并经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合作 第七条合作条件。各系部要对合作企业或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做详细调研及审核,项目规划发展中心要进行复核。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2.具有良好发展趋势及社会信用,不存在违法、失信、偷税漏税、重大经济纠纷、不良借贷等行为; 3.主营业务应与合作项目的专业领域相匹配; 4.重视人才战略,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引企入校”企业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满足: 1.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与区域产业高度契合; 2.有一定规模实力,行业龙头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国有大型企业、中华老字号、北京传统文化企业和知名民营企业等)或领先企业; 3.有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入校后能执行学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人才培养等要求,能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师资队伍、服务发展等质量提升。 以下属于不能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合作内容。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实际,可以开展以下合作: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推动“三教”改革。 (二)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或职工培训方案,推进1+X证书制度建设,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合作协议。校企合作应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协议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合作协议,产权明晰,责权分明,合作协议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等必要事项;合作项目应符合职业教育改革方向、具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无虚假或夸大内容。 (二)明确合作办学中资源互换的内容:学校可为企业提供免费办公场所、实训场地及部分设备设施等,不得出租;企业应同等为学校提供前沿生产技术、实践课程、实训教学服务等。 (三)明确合作企业入校后的各项管理要求,如资产管理、人员管理等。 (四)对校园安全问题做出明确的要求。 (五)明确双方的合作期限及协议终止的情况,合作期限原则上定为三年,也可因企业而确定合作期限;企业接收实习生的,合作期限应当不低于3年;建立退出机制。 (六)协议中不得存在违反教育收费政策,另立名目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的条款,以及其他损害学生、教师、企业员工、学校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协议到期续签需至少提前一个月报项目规划发展中心,由项目规划发展中心报学校批准后方可续签。 第十条建立合作流程。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应按照以下流程: (一)各系部与合作企业双方充分沟通与交流。相互了解,明确合作意向;各系部初核合作企业资质;双方初步确定合作方案。 (二)各系部、项目规划发展中心与合作企业三方沟通与洽谈。进一步明晰合作意向;项目规划发展中心复核企业资质;三方确定合作方案。 (三)与学校负责人沟通、洽谈。进一步调整、确定合作内容。 (四)各系部与合作企业双方修改合作方案、撰写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的内容需经过项目规划发展中心、学校法务人员、纪检部门三方审核。 (五)报学校党组织审批后,提交学校校务会“三重一大”决策。 (六)签署校企合作协议。 (七)校企合作项目立项。完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校企合作项目审批表,并将该表及协议原件、企业资质提交项目规划发展中心备案,完成立项。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项目由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管理。校企双方应共同组建项目管理团队,共同制定项目运行的管理办法,共同实施与管理项目的运行,并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每月不少于一次),确保能及时沟通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保证合作的有序、高效。 第十二条 日常管理。 (一)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各系部具体管理。校企合作项目管理人员应随时与企业保持顺畅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或上报系部协调解决;各系部在撰写学期工作计划及总结时,应将校企合作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规划与总结。 (二)项目规划发展中心统筹协调,并定期对校企合作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 (一)经批准的校企合作项目,涉及经济往来的,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设立小金库。 (二)学校出资建设的实训基地设备设施归属权为学校所有,企业出资建设的实训基地设备设施归属权为企业所有;企业捐赠学校的设备设施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归属权为学校所有;所有财产应建立台账、贴上标签;各系部应与企业一起,联合总务处,每学期初、中、末至少安排两次对学校资产进行盘点并做好记录。 (三)归属学校的财产,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学校,归属企业的财产出入学校,由系部负责监管。 (四)校企双方应共同爱护实训基地的设备设施,对因安全或个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的,明确责任后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针对“引企入校”的校企合作项目,要求如下: (一)企业员工进校入职前三天应上报安全办(填写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非编制人员入职申请表),安全办对员工的身份信息进行排查;企业员工进驻学校需上交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办存档一份、系部存档一份)。 (二)企业需与驻校学校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安全管理协议,并留存系部;企业与系部应在第一时间联合对企业新入职进校员工开展安全、管理教育。 (三)企业员工在校园内活动需佩戴专有胸牌(由安全办统一设计发放),并着装符合校园要求;因业务需要,无胸牌企业相关人员出入校园,需经系部领导批准后,由企业人员到校门口引领进入。 (四)企业员工经学校同意后,可在学生食堂用餐,可在学生未使用体育锻炼场地时开展短时的体育锻炼,除以上三个场所外,原则上企业员工不得在学校其它区域逗留。 (五)员工离职应第一时间上报安全办,安全办应及时删除人脸识别信息。 (六)企业员工校内住宿的,应严格遵守《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合作企业员工宿舍管理规定》,并签署《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合作企业住宿人员安全责任书》。 (七)企业员工车辆统一停放在学校西门,如特殊情况需出入学校,由系部主任经学校安全办批准后,方可出入,同时系部要对车辆运行安全、活动区域、装载货物、运送人员进行监管。 (八)除本专业学生需要外,企业员工应避免或减少与学校其他学生之间的交流沟通。 (九)校内学生进入产教融合生产性实训基地跟岗或顶岗实习,不得违反《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同时应按实习性质不同,与企业分别签署跟岗或顶岗实习协议;校企须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针对“引企入校”的校企合作项目,要求如下: (一)企业进驻学校,应与合作企业签署《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与入驻企业安全责任书》,并上交安全办;项目规划发展中心应联合安全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原则上一学期一次;企业内部每季度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检查(系部备案)。 (二)安全办每学期联合总务处、项目规划发展中心、各系部对校企合作工作区及住宿区安全情况检查至少两次;系部每天应安排专人全方位巡视企业工作区至少一次(寒暑假期间驻校企业正常上班的,应每周至少安排两次检查巡视);有校内员工住宿区的,每周至少检查员工住宿区一次(含寒暑假员工住宿的);建立“引企入校”安全专项档案,有检查有记录,留全过程材料。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管理。针对“引企入校”的校企合作项目,要求如下: (一)系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要进行监管,超出协议范围的经营项目,必须经学校领导审核后方可执行。 (二)校企双方在基地环境中生产的商业产品的知识产权,须根据具体商业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三)企业的网络业务,经学校批准,可使用学校的校外统一网络,或可向学校相关部门申请安装独立的网络系统,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不得使用校内网络;企业的电话、传真等通信业务,可向学校总务处申请,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实习实训管理。专业应充分发挥合作基地的实训功能,积极拓展实习实训项目,保证基地在完成企业运营的同时,充分实现校企协同育人、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功能。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校企合作项目接受学校党办、纪检办、督导办、安全办、项目规划发展中心、教学教师发展中心、总务处、招生与职业规划办的联合监管。实施过程中,各系部、安全办、项目规划发展中心、教学教师发展中心、总务处、招生与职业规划办应通力配合、各尽其责,党办、纪检办、督导办定期督导检查。 第五章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每个校企合作项目需撰写学期效益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学期合作开展的重点工作、校企双方学期投入与产出情况、校企合作项目的社会影响力等。 第二十条校企合作工作是专业建设的重要内容,项目规划发展中心对学校各校企合作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并作为专业建设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估指标,纳入各系部的三级评估。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系部名义私下与企业进行合作;各系部或教师不得违规组织学生参加有关校企合作项目;各部门应通力配合,各尽其责;因未按学校要求严格落实校企合作各项管理要求,从而给学校、企业或校企合作项目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项目规划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 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流程
附件2: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立项表
附件3: “引企入校”校企合作项目安全管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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