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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工违规处理办法(试行)2017-11-20 14:00:42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167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7】 53号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校,依规办事,加强教职工管理,维护教职工民主权利,严肃学校纪律,惩处违规违纪行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构建文明和谐校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据学校章程和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违纪是指违反学校章程和其他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原则: 1.坚持一视同仁,全体教职工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规章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不受规章约束的教职工。凡是违规违纪行为,都必须受到处理。 2.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3.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规定程序经集体讨论决定和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决定和批准。 4.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下列行为从重处理: 1.违规违纪受处理后又故意重犯; 2.唆使他人违规违纪违法的; 3.弄虚作假、作伪证、隐匿证据、不如实交待问题的; 4.阻止他人反映问题、提供证据材料的;有其他干扰、妨碍学校调查行为的; 5.包庇同伙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6.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违纪的; 7.干部经提示、谈话教育仍然不改正错误或工作不细不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1.主动承认或交待本人违规违纪行为的; 2.违规后主动反映他人应当受到违规违纪处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3.主动挽回违规违纪损失或者有效阻止违规违纪的危害结果发生的; 4主动退还违规违纪所得的; 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6.受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或减轻处理; 7.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七条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规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理。 第八条 应当受到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1.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学校决定的;公然损坏学校的公示、通告的; 2.拉帮结派,搞小团体、小圈子活动,公然对抗学校决策、决议的执行,妨碍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3. 散布不利于学校改革发展的谣言、妄言学校重大决策,故意挑拨学校和教职工关系,损害学校声誉的;或者散布其他教职工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本人或教唆家属无理取闹,纠缠、恐吓、威胁、侮辱学校工作人员的;或者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办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5. 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较坏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6. 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或变相私分学校资金和财产的; 7.不遵守学校教职工宿舍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章用电、卫生脏乱差、私自改变内部结构或设施、私自留宿外来人员、对安全产生隐患的; 8.上班、值班、参加集体活动、参加会议等无故迟到早退经教育不改的或违反集体活动、会议等其他纪律的; 9.发生旷工现象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 (2)请假期已满,但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 (3)不服从学校工作调动和分配,或无故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的; (4)以虚假理由申请休假的; (5)上班期间,以虚假理由借公务外出在校外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者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上的,学校有权解除聘用合同,给予开除处分。 10.虚报、瞒报考勤或者帮助他人虚报、瞒报考勤的; 11.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操作程序,工作敷衍塞责的;或者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或者工作互相推诿,配合、协作不够,造成安全事故或其他不良后果,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12.不守秩序,不听劝阻,言语侮辱或议论、传播他人隐私的;或以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的; 13.举止不文明,发生动手打人、殴斗现象的; 14.在学校公共场合辱骂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15.盗窃学校财物或公物私用、私分的; 16.损坏学校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的;或者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17. 违反学校有关保密规定,泄露师生个人隐私资料或利用职权强迫他人泄露师生隐私资料,或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师生个人隐私资料的;向他人泄露学校具有知识产权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报告、课程设计、数字资源、文化建设方案、生产技术资料的; 19. 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私人事务或利用学校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条件为个人谋利的; 20.工作弄虚作假或捏造事实、骗取荣誉的; 21.消极怠工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22.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本来可以避免或减轻的损失未能避免或致使损失扩大的; 23.不按学校规定佩戴胸卡、党徽、穿着校服的;在不要求穿着校服期间衣冠不整,包括但不限于穿拖鞋、无袖背心、奇装异服在学校内走动,严重影响学校对外形象,并经提醒不改的; 24.违反无烟校园规定,在校园内吸烟的; 25.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包括但不限于上网购物、玩游戏、收看及下载影视剧、查看股票行情或买卖股票、查看不良网站、上网聊天、经营网店活动的; 26.违反学校车辆、行人进出校门或车辆校内行驶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安全隐患的; 27.在学校举办或承接的各类社会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28.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违反工作纪律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 处理种类 1.检查。以书面形式向学校作出深刻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 2.诫勉谈话。由党组织、行政、人事部门等,对受处理当事人进行规诫谈话,指出其存在问题,分清是非责任,帮助其认识错误、汲取教训,督促整改。 3.通报批评。通过网络、会议、公示等形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开点名批评。 4.经济处罚。包括减扣超工作量与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绩效工资、降低学年奖等各种奖励等次或取消获奖资格;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法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 5.撤销荣誉。指撤销学校授予的各种荣誉,并收回因荣誉获得的其他利益。 6. 延迟评职。延迟参加评定职称时间。 以上六种处理措施依据违规违纪情节轻重、影响严重程度、危害后果大小及本人的认识态度等可以一种或一种以上并用。其中减扣超工作量与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绩效工资:情节一般的50-200元,情节较严重的200-1000元,情节严重的1000-2000元;降低学年奖等奖励等次或取消获奖资格仅限于当年(学年内)。 第十条 各部门发现教职工有违规行为,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填写《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工违规处理审批表》(附件1),并报分管领导,分管领导提出处理建议,并于3个工作日内报学校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人事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填写复核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第十二条 学校对当事人做出处理决定后,由当事人所在部门通知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 责任人的划分 1.直接责任人:是指违规行为人或对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人。 2.相关责任人:是指与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有关联,应承担一定责任的人。 3.主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分管或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直接责任人的违规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 4.重要领导责任人: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发生的违规行为,以及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有间接领导责任的人。 第十四条 受处理者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2日内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行政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直接下发处理决定。若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人事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再次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后,行政办公室以学校名义下发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按照《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员工违法违纪处分条例》执行;教师教学事故按照《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执行;班主任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按照《班主任责任事故分类、认定及处理制度》执行;领导干部对所管辖部门人员违规行为隐瞒不报的按照《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领导干部责任过错追究实施办法》执行。学校其余单项制度中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单项制度执行,但单项制度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依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从公布之日起施行,不追溯过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和纪检部门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人事和违规违纪当事人所在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共同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校务会议讨论决定。 附:《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工违规处理审批表》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7年9月18日 附件1:《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工违规处理审批表》
注:此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人事部门留存一份,当事人所在部门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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