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管理员登录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财务制度

2011-04-20 09:35:46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139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室统一领导。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八条  国家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九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和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十一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上报昌平区教委财务科审核汇总核定预算控制数。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并经昌平区教委财务科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预算执行和调整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

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昌平区教委财务科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昌平区财务科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1.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2.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 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学生缴纳的学费;住宿学生缴纳的住宿费;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其他费用等。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要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4.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6.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二)建设性支出, 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 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九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二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

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医疗基金是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职工医疗开支的资金。

奖教奖学基金是接受社会捐赠,专门用于奖励教职工和学生的无须保留本金的资金。

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其他专用基金。

第二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昌平区教委会同昌平区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代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末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在履行规定的手续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昌平区教委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学校取得无形资产而发生的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昌平区教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对校办产业和勤工俭学项目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应缴款项包括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经昌平区教委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发生划转撤并进行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昌平区教委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发生成建制划转,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事业经费指标。

(二)因学校撤销,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由昌平区教委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因合并,全部资产、债权、债务等移交接收单位或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昌平区教委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三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和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临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独立核算的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项目的财务管理,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者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评论
姓名*
   
   
  部门
评论*
验证:* 看不清?点击换一个


共有0人对本文发表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给我们留言

Copyright 2025, 版权所有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校长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