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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制度2011-04-20 09:35:15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59次
会计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严格、认真执行《会计法》,依据《会计法》从事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条 根据学校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伪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 财物的收发、增减; 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 资本、基金的增减; 5.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包括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要向单位负责人——校长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六条 会计账簿登记,会计电算化,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第七条 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八条 会计账簿记录要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九条 采用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按照要求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条 会计人员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认真、准确、规范完成财务报告,财务报告要符合《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及财会主管领导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十二条 学校及会计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露,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国务院财政部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做好会计基础工作,健全并严格执行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做到每一项会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一个会计人员,都有具体明确的岗位责任。记账人员、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相互分离、相互监督、责任明确。 经办人员:进行财务活动必须由处室主任提出申请,经过财务主管领导的批准,经办总务后勤范围的物品,应由总务处统一采买;经办专业性较强的物品,应由专业人员与总务处共同采买;经办书籍、音像等资料,应由教务处提出采买意见。 审批人员:校长实行“财务一支笔”,对所有开支进行审批。 财物保管人员:核对票、物,对实物进行验收,无误后进行登记入库、入账,并在票据上签署意见。 记账人员:对同时具有经办人员、保管人员(涉及到物品的)、审批人员签署意见,且符合财会要求的票据给予记账。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职权予以纠正,并向校长报告。 第十五条 每一位教职工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学校对检举人给予保密。 第十六条 从事会计工作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辞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对违反《会计法》,按照第六章《法律责任》给予处罚,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02年3月 2010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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