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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制度

2011-04-20 09:34:42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45

出纳工作制度

    第一条  学校出纳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校现金、支票、收支、银行结算和票据、票证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严格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预算内外资金的收付和日常的报销手续,及时处理好暂收款项。

    第三条  按时做好基本工资和结构工资、奖金等发放工作。

    第四条  严格审核各种报销或支出原始凭证,对凭证不实、手续不全者,应予以拒付。

    第五条  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做好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准确无误。

    第六条  认真执行银行结算制度的货币管理制度,加强支票管理,不坐支现金。

    第七条  加强存款和现金的管理,及时核对银行存款,做到账款相符;现金日记账的余额与库存现金每天核对,与现金总分类帐定期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存款总分类定期进行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的全部记录与开户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至少每月一次)。

    第八条  对库存现金要及时盘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

    第九条  根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相关明细账的记录等,定期或不定期地编制出纳报告,提供出纳核算信息。

    第十条  登记日记账的要求是凭证齐全、内容完整、登记及时、帐款相等、数字真实、准确、摘要清楚,不重记、不错记,按期结账,不拖延积压,按规定方法更正错账等

    第十一条  认真做好假币的识别和处理。收支现金,必须使用验钞器进行真假识别。凡发现假币,原则上应送交银行没收;出纳误收假币,其经济损失应由当事人等额赔偿。发现可疑的票币,一时难以辨别真假的,可给持票人开具临时收据,然后及时送银行鉴定。如果误收各种假币,绝不允许转手付出,继续流通,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现金收支应坚持“桌面清”原则,“唱收唱付”原则,“一笔一清”原则。“复点原则”;要坚持先看清凭证,审核无误后再着手收付现金。

   第十三条  对已经处理完毕的现金收支凭证,要立即在收支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的业务专用章,以免发生现金重复收支,并妥为保管,在登记完“现金日记账”后分类整理,然后按照凭证的传递程序及时向会计人员传递。

   第十四条  收取现金,要开出区财政部门规定使用的收款收据,并加盖公章。当天收到的现金,应填写现金交款单当天送存银行,不能坐支、挪用。收取现金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均应按照编号的顺序使用,填写错误的单据不能撕毁,要加盖“作废”戳记,全份保存。

   第十五条  学校的库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少量备用金(按照数量限额)必须放入出纳专用的保险柜内,不得随意存放、更不能携款回家,或者与私款混放在一起;也不得将公款借给私人使用;出纳向银行提取现金,或交存现金,均应采取相应的保安措施。

   第十六条  出纳保险柜由出纳一人负责管理使用。要保守保险柜密码,出纳人员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密码;保险柜的钥匙或密码丢失或遗忘,要立即报告学校领导,不得随意找人修理或配钥匙;如发生保险柜被撬被盗,出纳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学校及公安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时,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

  第十七条  加强支票与印章的保管。对支票与印章必须严格管理, 要认真填写“支票使用登记簿”,严格履行领用和注销的手续。出纳使用的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将印章随意存放或带出学校,各种印章的保管应与现金的管理相同。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一定要认真做好出纳核算资料的保管、立卷与归档工作。出纳归档资料是指出纳记账的各种凭证、出纳账簿和出纳报表等核算资料,主要包括出纳记账依据的各种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明细分类帐帐簿;经费开支计划与决算表、出纳报告、银行存款对账单、资金分析报告单、经济合同及文件,其他财务管理的重要凭证等。出纳人员对以上各种归档资料必须进行科学的管理,应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应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任意堆放,以免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九条  出纳工作的交接。出纳人员因故不能在原工作岗位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好工作的交接手续,做好工作的移交。移交的出纳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    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末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金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 出纳日记账与现金、银行存款总账核对相符,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无误。如有不符,要找出原因,弄清问题所在,加以解决,务求在移交前做到相符。

    5.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印章、现金、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相关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移交还包括财会软件及密码,软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

    第二十条  出纳交接的基本内容

    1. 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帐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相关报表(出纳报表等)。

    2. 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一切公有物品。

    3. 用于银行结算的各种票据、票证、支票簿等。

    4. 各种发票、收款收据。包括空白发票、空白收据、已用或作废的发票或收据的存联等

    5. 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银行预留印签以及“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等业务专用章。

    6. 各种文件资料和其他业务资料。

    7. 办公室、办公桌、保险柜钥匙、各种保密号码。

    8. 保管的档案资料和各种计算、工作工具。

    9. 财会工作软件及密码,磁盘等资料、实物。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交接手续。交接应在学校领导监督下进行。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员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核对点收,移交后移交人、接交人、监督人都要在移交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交接后,接管的出纳员应及时向开立账户的银行办理更换出纳员印签的手续,检查保险柜的使用是否正常,保管环境条件是否安全,如有不够妥善、安全,要立即采取改善措施。接管的出纳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支票等。

    第二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强化履职意识、安全意识,与会计人员配合好工作。

                                                 2010年11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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