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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领导干部责任过错追究实施办法(试行)2017-04-26 10:16:24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316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7】 17号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领导干部 责任过错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作为意识和公仆意识,确保领导干部团结协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依据上级有关干部管理和党风廉洁建设的相关规定,按照《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工奖惩制度》、《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工违法违纪处理条例》等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聘任的副主任以上干部(含副主任,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责任过错”是指领导干部在日常工作和管理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破坏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或损害学校权益、声誉,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不履行职责是指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无合法依据或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五条 责任过错追究范围: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岗位分工,高效、负责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过错追究: 1.在重大问题上,对学校或上级决定拒不执行、拖延不办或因工作失职导致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受到严重影响的; 2.因文件收发、传阅、上报、下达不及时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3.不按学校或上级规定时限要求按时上报材料,造成重大影响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索取财物;在从事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在经济往来中,收受回扣的; 5.用公款请吃送礼,超标准接待或以其它方式挥霍浪费国家、学校财产的; 6.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克扣教职工福利; 7.对本部门或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不认真及时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师生上访或其它重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部门工作和正常秩序或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8.对本部门或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的; 9.发生重大案件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11.对重大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隐瞒实情的; 12.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学校交办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工作作风懒散,工作态度恶劣,故意推诿、刁难下属及来访人员,损害学校形象的; 14.未按规定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或颁布行政命令的; 15.维护学校、部门安全或者督促整改安全隐患不及时,造成学校声誉、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16.接待来访师生措施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处置群体性事件明显失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7.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非法干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 18.对所管辖的部门或下属人员不遵守学校规章、破坏学校工作秩序、妨害学校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制止、处理的; 19.不服从学校内部管理,拒不接受正常的岗位调整或工作安排的; 20.不遵守考勤制度,工作时间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1.上班(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上班时间进行网上购物、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活动,造成工作贻误或不良影响的; 2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当进行责任过错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责任追究方式: 1.书面检查; 2.进行谈话诫勉; 3.进行纪律问询; 4.进行通报批评; 5.经济处罚; 6.纪律处分;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方式依据过错轻重、行为性质和后果严重程度,可以一种或多种方式并用。 第七条 责任划分。根据过错行为分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1.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3.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过错发生的,经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5.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及时予以纠正,导致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领导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导致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对直接主管的部门或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职责,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应当负领导责任; 9.学校主要负责人对其主管或决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应当负主要领导责任。 10.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导致过错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班子成员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责任过错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九条 责任过错追究由学校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在认真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建议,由组长提交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条 过错责任处理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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