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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号关于李晨、徐海旭同志任职的决定2017-11-22 15:25:31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211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7】 54号 关于李晨、徐海旭同志任职的决定 各部门: 根据学校改革发展和各项工作需要,经广泛调研征求意见,党总支考察,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1.李晨同志任科技信息研发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试用期一年); 2.徐海旭同志任人力资源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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