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管理员登录 |
![]() |
|||||||||
校外主页 | 资源库 | 电子图书 | 电子期刊 | 文件传输 | 学生发展中心 | 科研信息 | 中国知网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校务公开 >> 关于加强支票、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
关于加强支票、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4-05-15 15:10:56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67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职【2014】30号 关于加强支票、现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部、系、室: 为了完善规范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强化对支票、现金的使用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并结合学校财务工作的实际,特强调如下规定,必须自觉、严格执行。 1、支票和现金使用流程是:专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需要用纸质资金申请表(认真准确地填好表中所要求内容),其他用途资金申请可以在网上申请,经相关领导和主管财务校级领导签完字后到财务室领取支票或现金。 2、取得发票及相关附件后(发票要求:付款单位处必须写清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全称,发票要写明资金使用用途,购物尚须有购物清单包括商品名称、数量、单价等。受其他单位邀请的会议、培训报销时需附有邀请函等。发票上只有付款单位名称可以改,其他地方写错都要重开。)经手人、相关领导和主管财务校级领导签字后送到财务室销账。 3、所有在财务室领取的支票及现金,按使用方向抓紧时间认真落实,并需在10日内完成报销流程(把发票及相关附件交到财务室),如有特殊原因,最迟不得超过15日。逾期者将与三级评估和绩效工资挂钩,同时严格执行“前账不还,后账不借”原则。 4、发生一千元以上(包括一千元)额度资金支出必须用支票,否则,不予报销。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4年5月14日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
Copyright 2025, 版权所有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校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