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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教委“《昌平区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设定及分配办法》的调整意见”的通知2014-04-25 15:03:37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46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职【2014】26号
关于执行教委“《昌平区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设定及分配办法》的调整意见”的通知 各部、系、室: 根据昌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的意见》(昌人社发【2013】45号)文件精神,按照北京市昌平区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昌平区义务教育学校、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设定及分配办法》的调整意见”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下发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1月起,事业单位按照月人均400元核增绩效工资。 二、2013年1月至2014年4月,一次性补发16个月绩效工资(按每人每月400元补发)。 补发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昌平区教委所属学校之间调动的人员,由现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补发。 (二)从教育系统以外单位调入的人员,以工资起薪时间为准,按月补发;调出教育系统的人员,以工资关系为准,由原工作单位补发至调离当月。 (三)2013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其在职月数补发,超龄工作的时间不补发。 (四)一个月中,病假累计超过半个月的扣发半个月补发额,整月休假的扣发全月补发额。 (五)一个月中,事假累计超过十天的扣发半个月补发额,累计超过十五天的扣发全月补发额。 (六)不在岗人员不发放。 (七)受各类处分,处分期未满人员不发放。 (八)无故旷职旷工人员当月核增的绩效工资不发放。 三、2014年5月起,纳入工资统发。按照教委要求,400元/人月分为两个方向,其中200元/人月列入目标奖(每人每月增加目标奖200元);另外按月人均200元列入到超工作量津贴与教育教学成果奖。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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