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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借公务之名旅游的规定

2014-04-23 15:53:16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34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职 【2014 25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关于严禁借公务之名旅游的规定

各部、系、室:

依据中共北京市纪委、北京市监察局下发的《北京市关于严禁借公务之名旅游的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对学校教师公务外出提出以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员工。

二、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和奢靡之风,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公务外出事项,不组织、不参加各类用公款旅游的活动。

三、严禁借出差、开会、培训等公务活动名义用公款旅游。国内差旅应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后按计划执行,要严格控制人数,与公务无关人员不准参加。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公务期间不得到风景、名胜区游览,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超支费用不予报销。

四、各部、系、室不得到北京市以外特别是旅游城市和风景名胜区组织召开会议,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外地组织会议的,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学校在北京市召开的所有会议都不得用公款组织游览等活动。

五、严禁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联系友好学校、慰问在外地对口支援和挂职培训的教师为名变相用公款旅游。

六、凡是没有明确公务目的及实质性内容的一般性学习考察等外出活动一律不得组织,如确有必要跨地区、跨省市外出学习考察的,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七、严禁以革命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为名组织公款旅游。严格按照中央、北京市和昌平区有关规定要求,充分利用北京资源,就地组织学习参观活动。确需去外地的,要就近选择适当的地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八、严禁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考察、学习、研讨、培训、参展、参加会议、出席庆典等各种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的一般性出访和考察培训活动。要从严掌握因公出国(境)任务安排,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党员、干部、教职工的福利待遇。出访团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控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者延长在境外停留的时间,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必须严格执行因公出访经费先行审核制度,严禁向企业、事业单位等摊派、转嫁费用。

九、各部、系、室要严格遵守公务外出审批制度和外出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销等财务制度。公务外出审批部门要严把审批关,堵塞公款旅游漏洞。财务室要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严格支出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十、学校党总支、各党支部及相关主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公款旅游违规行为,加大力度严肃查办用公款旅游的事件,并及时将事件向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进行汇报。对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的,除由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校纪处分;对部门、系室违反规定组织外出公款旅游的,要追究相关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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