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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制作文化宣传制品的管理办法2019-09-24 15:46:01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49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9】 39号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关于申请制作 文化宣传制品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化宣传制品的制作管理,稳步推进校园文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文化宣传制品是指用于学校或部门文化建设、宣传所制作、印制的各种展板、画册、期刊、报纸、标识牌、橱窗宣传画、横幅、旗帜、文化景观等。 二、文化宣传制品制作应不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服从学校发展大局,服务学校中心工作,勤俭节约,遵从先申请后制作原则。 三、申请流程及要求: 1.部门负责人负责确定本部门的文化宣传制品内容、形式等。 2.制作文化宣传制品前需由设计制作公司进行初步报价。 3.制作文化宣传制品需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化宣传制品制作审批表》(见附件),履行申请手续后,方可交付学校指定的公司进行设计制作。 4.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文化宣传制品的设计、制作及安装的全过程管理和安全施工。 四、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制作的文化宣传制品的内容、材质、尺寸、质量等进行验收。无验收单不得进行财务报销。 五、凡属审核、校对、把关不严格,造成文化宣传制品内容有重大错误或其他方面有明显瑕疵,需重新制作的,按学校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9年6月21日起施行,此前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七、本办法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9年6月21日 附件:《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化宣传制品制作审批表》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留存)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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