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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财务管理的通知2019-01-02 11:31:10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116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8】 46号
关于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务室、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财务管理,理清财务管理权限,特此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为段福生同志,所有财务发票需经段福生同志本人签字方为有效。 二、董凤军同志为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育集团任命的培训中心主任,对于培训中心发生的业务及日常管理产生的、需在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报销、支付的费用有审查、监管的责任与义务,其本人需在发票上签字确认。 三、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按“三重一大”规定需经理事会讨论的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需理事会所有成员签字后方能进行报销、支付等财务手续。 四、其他事务按照财务纪律执行。 五、以上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育集团 北京市昌职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代章) 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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