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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职业学校学生申诉制度2010-04-28 15:03:07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75次
昌平职业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2003年修订
昌平职业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学生是学校的受教育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享有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第二条:学生具有以下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学校应当尊重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尽可能充分地向学生提供完备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并为学生使用教学设备、设施、图书资料提供方便。 2、获得表彰奖励权 学生表现优秀,符合表扬、奖励条例的,可获得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的表彰奖励,其中包括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学校应当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其特长,对学生的各种优秀事迹给予表彰奖励。 3、获得公正评价权 (1)学生在就学期间有权获得公正的学业成绩评价和品行评价。 (2)在完成规定的学生以后,经考核合格,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学。 4、“申诉、诉讼权” 对学校各部门给予的处分、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可以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尊重学生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五条: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学校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第七条:凡因学校、相关部门、教职员违反上述六条规定的,学生都有权提出申诉。 第八条:凡属学校内部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发生对学生侵权行为的,申诉人(学生)一般应首先向学校提出申诉意见,对学校作出的答复和处理意见不满的,申诉人(学生)可向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对是否构成对学生的侵权行为,须经鉴定后得出结论。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及时给予答复。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0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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