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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号关于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与公开的实施意见

2019-03-13 09:44:15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79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9     19

各部门:

  现将学校《关于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与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9312

 

        关于部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与公开的实施意见

为更好的推动各部门良性发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切实提高决策质量和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公开化,更好维护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结合我校实际,针对各部门重大事项决策与公开事宜规定如下:

一、成立重大事项决策小组

各部门内部成立重大事项决策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小组成员应由部门正副主任、工会小组长、兼职纪检员等构成,一般为3-7人,部门3人以下(含3人)需全体参与。决策小组成员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制定并认真执行本部门重大事项决策与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二)向部门全体教职工宣传重大事项的目的意义。

(三)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提高部门教职工的参与意识。

(四)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增加工作过程的透明度。

(五)集体研究决策工作进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重大事项决策遵循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重大事项由部门决策小组讨论决定。实行个别酝酿、集体研究、会议决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二)科学、依法决策原则

凡属重大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调研、协商、咨询和论证,遵循科学依法决策原则。

(三)公开原则

除涉密事项外,决策小组决策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不同渠道,让部门教职工知晓,做到公开透明,并建立反映问题渠道。

三、重大事项决策与公开内容

重大事项指涉及本部门发展的热点问题、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现象的廉政建设问题。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

1.部门发展规划、单项规划,年度与学期工作计划。

2.重大改革措施及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3.学习上级及学校重要文件精神、落实学校重要部署的工作方案。

4.部门人员岗位的设置。

5.教职工参加校外培训的人选。

6.部门绩效工资方案及每月超工作量与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绩效分配情况。

7.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年度绩效奖励等评选方案与评选结果。

8.部门实训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和校企发展计划。

9.学生区级及以上荣誉的评优工作。

10.招生宣传和毕业生推荐工作等。

11.部门奖励机制的制订和调整。

12.其他应当集体决策与公开的重大问题。

(二)重要项目安排

1.部门对外重要合作和交流项目。

2.部门实训室建设、校企合作项目。

3.部门重大科研项目。

4.其他应当集体决策与公开的项目。

(三)重要人事安排

1.部门内部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等人事安排。

2.教职工岗位和职责的重大调整。

3.部门其他重要岗位的任免和调整。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

1.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

2.其他大额费用(1000元以下)的支出。

四、公开途径与形式

主要通过部门教职工会、公示栏和部门微信群等途径与形式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决策依据、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等进行公开。各部门兼职纪检员负责对本部门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五、意见反馈渠道

部门内部建立邮箱、意见箱等反馈渠道。部门领导要针对反馈意见及时给予解释和答复。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部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提高大家对重大事项公开的民主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认识,不断增强自觉性和工作的责任感,切实把重大事项决策与公开工作抓实、抓好,防止流于形式。 

(二)立足部门实际,参照重大事项决策公开的做法、建立部门公开制度。

(三)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影像性资料存档备查。

 、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违反重大事项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部门重大事项并造成损失的。

2.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项目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而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4.执行重大事项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

5.因为重大事项决策与公开不规范、不及时、不到位或违规决策,导致教职工向上级信访的。

6.其他违反重大项目决策的情节。

八、责任追究方式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经济处罚、降职、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九、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制订部门重大事项决策与公开实施方案,并报纪检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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