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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2021-06-03 18:22:39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45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21】 49号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京发〔2019〕12号)、《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昌职〔2019〕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依据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采用部门自评和学校评价的方式进行评价,以加强项目资金支出的“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评价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支出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二)激励约束。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项目资金安排、资金投入比例和部门绩效奖励挂钩,体现奖优罚劣和激励相容的导向。 (三)公开透明。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在全校公开,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 第四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北京市及昌平区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三)北京市委、市政府、重点任务要求; (四)北京市职业教育相关法规和指导性文件; (五)学校工作指导意见及部门职责相关规定; (六)《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昌职[2019]38号,《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关于财务报销流程及所需材料的管理办法》昌职[2019]8号; (七)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八)其他相关成果支撑资料。
第二章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对象为所有项目资金的申请部门。 第六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于阶段性项目,以项目实施的起止日期为准。对跨年度的重大 (重点)项目资金,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当年完成情况进行评价,项目结束进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 (一)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决策情况; (二)项目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三)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项目实现的产出情况; (五)项目取得的效益情况;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三章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和方法 第八条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具体内容(见附件1),包括项目的决策、绩效目标设定、资金管理与使用、产出和效益等。 第九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坚持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采用定量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比较法进行绩效评价,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 过程评价是对项目事前、事中的评价,即项目资金下达后,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项目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过程材料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结果评价是对项目事后的评价,即项目实施完毕后,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部门使用项目资金产出的成果及效益进行评价。 评价过程中,定量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与项目绩效目标值相比,完成指标值的,获得相应分数;未完成项目绩效目标值的,按照实际完成值酌情计分。 评价过程中,定性指标得分按照以下方法评定: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且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3档,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80-60%(含60%)、60%-0%合理确定分值。 第十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总分为100分,由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对部门自评和学校评价的结果按相应权重汇总得出。等级划分为4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第四章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由学校财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负责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拟定和修订;牵头和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专家完成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流程 项目申报阶段:项目申请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文本、绩效目标申报表、预算明细表),部门决策情况(项目建设小组、项目专题会议记录),财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材料进行评价;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申请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承诺书》进行实施,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对项目支出进度、项目实施过程材料(合同、三方报价、票据、验收报告等)进行评价; 项目总结阶段:项目完成后,项目申请部门撰写绩效报告、填写评价表(自评),并提交产出成果及效益的佐证材料,财务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材料进行评价,各项评价内容汇总审核后上报学校,并反馈评价意见。 第五章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未按计划执行的项目,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将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负责人进行警告、约谈、通报批评或相应经济处罚等处理。 第十四条 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进行公开,学校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与干部考评、部门绩效、评优评先等挂钩。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预算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根据情况核减预算或不予安排,同时项目申请部门需根据评价反馈意见进行整改,直至财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项目支出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责任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六条 财务室、各项目资金申请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管理工作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接受全体教职工监督。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纪检办公室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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