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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关于成立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2021-06-02 16:04:31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68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21     47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关于成立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各部门:

为更好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术工作行为,健全学校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校学术水平,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学术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议事协调和咨询机构,主要职责有:协调推进制定、审议学校学术(科研)发展规划、制度、措施;为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咨询意见;对学校承担昌平区及以上的教育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项申报等进行审议推荐;确定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审议推荐人选;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术研究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二、第一届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段福生 学校教育集团党委书记、校长

副主任:张养忠 学校教育集团党委副书记

    郑艳秋 学校教育集团党委委员、副校长

秘书长:    政策与宣传办公室主任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于方荣卫、李黎华、陈秀莉、张春美、周林娥、赵小平、姜丽贾光宏、郭婷婷高鑫

三、其他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秘书长1名,由该部门负责人担任。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随行政职务或分工变化而自行调整。委员因调离学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可由主任提名补选。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

附: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2163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更好适应学校改革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学术工作行为,健全学校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校学术水平,助力学校高质量发展,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议事协调和咨询机构,贯彻落实学校教育集团党委和学校有关学术、科研工作的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有:

(一)协调推进制定、审议学校学术(科研)发展规划、措施;

(二)协调推进制定、审议学校学术(科研)管理制度;

(三)为学校教育科学研究提供咨询意见;

(四)对学校承担昌平区及以上的教育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奖项申报等进行审议推荐;

(五)确定推荐学术人才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的规则,并审议推荐人选;

(六)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指导、组织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调查,评议、裁决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七)对其他未列明的学校学术研究方面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

第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学术规律,坚守学术责任,恪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声誉,鼓励学术创新,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推动学术进步和人才培养,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学校校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科研、教学的副校级领导担任;设委员若干名,由主任根据其科研评价、学术成就、研究水平等提名,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学术委员会的日常运行管理、会议组织、活动安排、草拟文件等;

(二)开展学术调研和学术道德宣传;

(三)及时向学校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结果;

(四)档案管理;

(五)主任安排的其他工作。

秘书处设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设秘书长1名,由该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随行政职务或分工变化而自行调整。委员因调离学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可由主任提名补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学习,提升学术素养。如出现学术不端、不认真履职等情况,可由主任提出进行除名。

第七条 学校优先聘用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各部门学术指导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选聘校外具有一定学术影响力的人员担任指导专家。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方式:

(一)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学术委员会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究学术委员会工作;

(三)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对市级及以上规划课题、教学成果、科研成果推荐,需经学术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四)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临时性的评议评审组,负责处理相关事宜。评议评审组人员应执行回避制度;

(五)学术委员会议事结果根据所议事项的性质和内容,经党委会、校务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实施,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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