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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号关于加强教职工私家车辆管理的办法2017-11-22 15:39:58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174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7】 56号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关于加强教职工私家车辆管理的办法
为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强化校园综合环境治理,规范对私家车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有关规定。 二、教职工驾驶的私家车辆应按规定办理各种车辆手续,车辆经过学校安全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领取车证后方可进入学校,登记备案需上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如车辆变更需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三、学校安全办公室、安全主管领导有权检查与监督教职工私家车辆各种手续和车辆的安全状况。 四、教职工私家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检修,保持良好的车况,不开带病车上路。 五、教职工私家车辆严禁在校园内练车试驾,进入校园大门须慢速慢行(时速不超过5km/h),校园行驶速度不超过20km/h,不得鸣笛,不得与学生抢道。遇上学、放学、课间操时段,私家车辆需要耐心等候,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减速慢行。 六、教职工私家车辆进入学校必须听从统一管理,将学校统一发放的“车证”摆放在前挡风玻璃驾驶员一侧,进入校园后应当在指定停车区域按停车规定有序停放,不得随意停放。 七、教职工必须保护好自己的车辆,凡是因未按规定停放、未锁车门、未关车窗造成的车辆损坏、车辆被盗、车上贵重物品丢失等情况,后果自负。 八、严禁教职工带学生乘坐私家车辆(直系亲属除外),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报请学校安全主管领导批准。 九、教职工私家车辆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外造成的交通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教职工私家车辆在校内发生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一、教职工私家车辆应按核定载人人数乘坐,严禁超载及非法运营。 十二、车辆行驶在校内各个路口时需减速慢行,在确保安全的情况的下行驶(减速指在20km/h以内再减速)。 十三、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一律不准在校内充电,电动汽车充电需在学校设置的带有充电桩的车位进行充电。 十四、凡是违反以下规定的车辆将扣发车证并禁止驶入校园: 1.驾驶车辆违反学校出入校门管理规定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2.校园内超速行驶且经教育屡教不改的; 3.不接受学校进行车辆安全检查的; 4.学校认为车辆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情况。 十五、学校定期通过会议、网络、讲座等形式开展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有驾驶证的教职工要按要求参加学习。 十六、对教职工不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按《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昌职【2017】53号)处理。 十七、本办法中“教职工私家车辆”包括机动车和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昌平职业学校对教职工私家车管理制度》(学校规章制度汇编下册377页)同时废止。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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