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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针对校内商店食品安全通知

2010-04-27 13:31:06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124

         [ 2010 ]第19                                  段福生

关于针对校内商店食品安全通知

为确保超市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师生的人生健康和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规定,明确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最大限度的杜绝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对学校校内商店食品安全管理及食品进、销、做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进货:

严控食品进出关。严格把好食品进货和不合格食品退货这二个关键环节,让食品“来有、去有影”。

1、必须完善进货,退货手续。进货渠道必须合法,必须从有合法经营手续且手续完备的经销商处进货。退货手续齐全,退货商品要有明确的去向,退货原因存档备案。

2、必须完善进销台帐的建立及登记。每次购进的食品种类、数量、价格必须如实登记。

3、在进购食品中因不慎,疏忽购进不合格食品,一经发现,不得销售,应自觉退回厂家,并不得进购以下食品:

1)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2)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3)没有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的食品;

4)无厂名、厂址、QS标识、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5)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6)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7)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8)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严把食品质量关。要确保食品内在质量,除了在食品进货时索取厂家或法定检验机构的当期检测报告之外,还要做到自检

1、对包装食品进行送检。要定期对包装食品,特别是怀疑有问题的食品按季节分类别送到专门的检测机构检测,以确定其质量是否合格;

2、对师生反映强烈、食品问题出的比较多的重点品种禁止销售。每周必须组织所有商品检查一次,发现不合格的任何产品一律退回厂家,并且追究商家及商店负责人的责任。

3、食品验收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 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销货:

1、食品经营人员必须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四勤一不”,即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换衣服、勤洗澡,不戴戒指。销售直接入口的食品时,手部应进行清洁并消毒,并使用经过消毒的专用工具。

2、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保证操作间、仓库、陈列台等室内外整洁,干净卫生。盛放食品的容器符合卫生标准。

3、商店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食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如: 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混放。

4、对经营的食品必须随时能经得起各部门的检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必须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及时告知师生,将售出的不合格食品召回一并处理。

5、对所经营的商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计量、卫生标准,坚持做到不销售伪劣商品、不销售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合格证、无生产日期的三无商品,所销售的商品的外包装应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自觉抵制伪劣商品流入商店。

三、存货:

1、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保质期和质量,及时清理变质的食品。

2、所有库存食品上架销售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3、食品存放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定期清扫、无积尘、无食品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 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四、定期对验收人员和经营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

如因疏忽大意或玩忽职守导致商店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商店责任人要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商店负责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应制定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检查计划,规定检查时间,检查项目。每次检查应有记录并存档。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保卫处

201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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