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 | 请您留言 - 设为首页 - 管理员登录 |
![]() |
|||||||||
校外主页 | 资源库 | 电子图书 | 电子期刊 | 文件传输 | 学生发展中心 | 科研信息 | 中国知网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校务公开 >>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2015-08-26 14:39:08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200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广大党员、干部、教师履职责任,根据党和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对自己负责、主管的工作(包括本人及管辖部门人员),存在以下各种现象行为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一)违反党章、党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要求、决策部署,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言行举止,危害学校改革发展、师生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破坏安定团结,影响学校声誉,出现各种贪腐不廉洁行为,作风建设存在问题的; (二)政治上不敏感,对可能引发事件的内部矛盾、纠纷认识不足、不能有效解决,对安全隐患不排查、不采取预防措施或防范不当、由失职渎职引发事件发生的; (三)因违反工作原则、工作程序、工作规则、工作纪律,导致师生意见强烈、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或引发各种事件发生的; (四)对学校关于维护稳定与安全的有关规定不执行、不落实、不作为或执行不到位、不细致、不及时或作出错误决策,贻误时机,引发事件发生和升级的; (五)不编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脱离实际、不具有可实施性,导致应急预案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 (六)对自己主管部门人员不进行事件防控的教育与管理,或教育管理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造成事件发生的; (七)事前不请示汇报,事件发生后不及时报告或瞒报、漏报、不准确报告,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补救的,或处置失当导致本可以避免的事件发生或使事态进一步发展的; (八)因思想不重视、工作不担责、玩忽职守,给事业造成各种损失的。 第二条 责任追究的处分级别 (一)党纪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二)行政处分 1.警告 2.记过3.记大过4.降级5.撤职6.开除。 第三条 党纪和行政处分履行相关的规定程序。 第四条 对于涉及刑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 2015年8月 an>
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
Copyright 2025, 版权所有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校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