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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12-29 14:53:58 来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官网 浏览:7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教策办〔2021〕1号 各相关处室,北京教育融媒体中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工作方案》已经2021年第46次市教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责任分工,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5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履行法定职责,促进未成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学习宣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作为重点宣传内容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广泛深入开展宣传,作为必修课程纳入教职员工入职培训和继续教育之中,做到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干部教师全覆盖。注重学习宣传效果,丰富学习宣传形式,用好用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坚持日常学习与考核评价相结合、学习领会与实践养成相结合,形成真学真用的良好态势。 责任处室: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人事处、基础教育一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2.完善体制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三级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市教委由基础教育一处牵头,各有关业务处室协同配合,指导区教委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承担学生保护的监督职责,学校将学生保护相关内容融入学校建设发展和教育教学管理之中,校长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由校领导分管、具体工作机构负责的工作机制。总结基层经验,鼓励有条件的区设立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学校后勤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3.加强制度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配合市民政局完成《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贯彻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的修订。推动中小学进一步完善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并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市教委直属学校到市教委备案,送基础教育一处。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4.加强督导检查。强化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发现机制、督导评估机制、工作通报机制,把《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有关要求纳入到平安校园年度考核、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落实、依法治校基本标准达标检查等学校相关考核考评、督导评估和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学校履行保护学生法定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持续推动落实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护职责。 责任处室:学校后勤处、基础教育一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督政处、督学处、评估与监测处 二、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5.推进学校持续规范教育教学管理。指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教研部门依法依规制定课堂教学基本规范,指导学校制定完善课堂教学基本规程,结合“双减”工作要求,统筹管理教学活动、作业设置、读物应用等,做好课后服务,严格监控学校违法违规实施补课、收费等相关行为。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审计处 6.加大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力度。指导学校将落实《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平安校园建设标准(试行)》《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要求与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有机结合,健全安全风险防控处置工作体系,按要求加强手机、网络、烟酒、食药品及校车等管理,与相关部门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责任处室:学校后勤处、基础教育一处 7.推动学校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督促各区教委指导学校落实好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要求,开齐开足体育课,加强学生体质监测及指导干预,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运动时间,科学规范学生作息;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健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管理制度,建立学生心理健康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机制,按要求建立工作队伍和基础设施。 责任处室: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处、基础教育一处 三、做好一般保护与专项保护 8.指导学校重视和开展好保护工作。指导学校树立以生命关怀为核心的教育理念,组织开展好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等专题教育,培养学生树立正确观念,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专业辅导工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矫治和帮扶。做好幼儿园和特殊学校学生保护工作。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基础教育二处、学前教育处 9.推动落实一般保护要求。指导、监督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人格尊严,平等对待每个学生,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档案,对身心有障碍和学习困难、行为异常的学生,给予特别帮助和支持。落实安全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不得设置侵犯学生人身自由的管理措施,不得剥夺学生在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权利。依法保护学生肖像权、知识产权、救济权等权利。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学校后勤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10.突出抓好专项保护。指导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按规定处置学生欺凌。落实性侵害、性骚扰行为强制报告制度。将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教育培训范畴,将预防、发现、应对知识纳入学生日常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组织开展针对性宣传教育。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学校后勤处、人事处 11.积极做好受伤害学生帮扶工作。指导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注重保护学生隐私,依据管理权限,完善对本地本校校园欺凌和性侵害、性骚扰事件及处置情况的专门档案管理机制。协同相关部门建立全市涉未成年学生舆论管控机制。指导学校建立欺凌双方及被侵害、骚扰学生心理健康干预机制,及时给予相应的心理辅导,为身体或者心理受到伤害的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健康辅导、帮扶教育及必要的学业支持。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学校后勤处、北京教育融媒体中心 四、加强教职员工管理 12.严格教师准入及身心健康和不良行为评估。联合相关部门严把教师准入关,不得聘用或引入《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情形的相关人员。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教职工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对在聘人员定期开展核查,发现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应当及时解聘;对患上可能危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身心疾病的,及存有严重酗酒、滥用精神类药物等相关不良行为的拟聘人员或者在职教职工,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应岗位要求进行专业评估、及时处置。 责任处室:人事处 13.积极推动教职工履职尽责。结合北京市人民教师奖评选表彰、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先进集体评选表彰、“辛勤育苗”优秀单位及个人的评选表彰等评优评先活动和对违法违规及失职的教职工的处理,进一步引导广大教师切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关心关爱每一名学生,尤其是存在特殊情况的学生,并按照《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四十七、四十八条及时正确处理侵害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责任处室:人事处、基础教育一处 14.规范教职工日常行为。进一步细化《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制定预防和制止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对未成年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相关规定。指导学校预防和制止教职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师德规范禁止的行为,采取措施保证教职员工严守师德师风底线。 责任处室:人事处、基础教育一处 五、促进家校社协同保护 15.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畅通家校联系,密切关注学生身心变化,落实好学生重大生理、心理疾病报告制度,家校协同保护学生健康成长。指导学校利用日常沟通、家长会、家长课堂等时机,宣传《家庭教育促进法》,指导家长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正确处理未成年学生保护事宜,承担未成年学生保护家庭责任。指导学校组织开展好入户家访,全面了解未成年学生成长环境,协同家长做好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16.建立完善社会协同机制。积极探索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司法、民政、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从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相关群团组织的协同机制,加强对学校学生保护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会同民政部门,推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社会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为学校提供法律咨询、心理辅导、行为矫正等专业服务,为预防和处理学生权益受侵害的案件提供支持。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六、严格追究违法责任 17.建立问责机制。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针对不同情形,对应业务处室履行调查、处理、监督职能。对于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职工违法违规及未履行职能的行为,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坚决予以处理,并公示处理结果。 责任处室:基础教育一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学校后勤处、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 18.明确责任部门。对于学校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违法违规的,由基教一处牵头督查区教委处理,给予责令改正、不得参与评奖评优、获得示范、标兵单位等荣誉等处理。对于教职工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违法违规,及因学校、区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关职责或违法违规需要处理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由人事处牵头督查区教委和学校,给予处分、开除或者解聘、撤销教师资格、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对于区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督政处牵头督查,给予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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