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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违纪处分条例细则2010-11-30 10:39:07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学生处 浏览:76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违纪处分条例细则
为了加强对违纪学生处分工作的管理,切实做好对违纪学生的帮助、教育工作。对违纪校规校纪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一条 严厉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麻将、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 二、制作、复制、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相或其他淫秽物品; 三、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成立违法组织; 有上述行为之一,尚未构成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如下: 一、构成刑事犯罪或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初次违犯上述条款,并能主动承认,认识错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自身错误认识不清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有意损害公共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意损害公共财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处以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视情节严重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校有关教室、电教室、学生宿舍等管理规定造成损失者,除照章赔偿,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条 对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或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滋事,以各种方式侵犯他人权益)。 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预谋策划者: 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预谋策划校内外的人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互欧者,打架双方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2、造成他人轻伤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致他人伤、残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参与者: 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对提供假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当事人违反前几款应比其它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打架过程中,持物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物等方式或用威胁等其它不正当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勒令退学处分。当事人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九、参与打架二次者,不管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十、凡肇事、打架斗殴者,要对受害者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承担医药、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 第五条 道德败坏,生活作风恶劣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同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婚先孕者或致人未婚先孕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未发生不正当性行为,但行为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饭厅、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课堂、校园、会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私自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严重违反作息制度、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教室、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刻画、涂写或张贴内容不健康的文字或图片,造成环境污染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凡在宿舍私自接电线,违章用电,点蜡烛,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一切举动,一经发现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追究法律责任,知情不报者也将给予纪律处分。 九、凡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宿舍、夜不归宿,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未经学校和家长同意私下在外租住民房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并勒令离开学校; 十一、 校园内不许吸烟,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侮辱、威胁、欧打教师者: 一、有侮辱教师言行,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以暴力威胁教师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殴打教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宿舍管理、学校治安等各类工作中,对管理者无理纠缠、骂人、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不听劝告、无理纠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骂人或侮辱他人者,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3、动手打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视旷课学时数处理如下: 一、达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达6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达9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达120学时者,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课一个月或连续旷课两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九条 在测验、考试(考查)、补考中作弊者(含协同作弊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平时测验作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二、考生凡有下列行为(不论其目的达到与否)之一者,均按考试作弊论处,成绩按零分记,不准补考: 1、私自携带写有考试内容的纸条,考前又不主动清理,考试时被监考教师发现者; 2、于考试前在课桌或其他物品上书写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字样; 3、互相暗示、指点、问答或传递纸条; 4、偷看书、笔记本、作业本或其他有关资料; 5、偷看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偷看自己试卷; 6、抄袭他人试卷或故意让他人抄袭自己试卷; 7、代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8、在考前与他人共同策划并在考试时互相勾结共同作弊。 三、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四、作弊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包括补考),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补考一次; 六、经学期补考,累计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超过开设课程二分之一以上者,学校应给予记过处分;下一学期仍如此,学校将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连续第三学期出现上述情况,学校将对其进行劝退处理。 第十条 对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令、法规参与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一、对不够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触犯刑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多次违纪,受过处分者; 三、在校内外违纪,破坏学校声誉者; 四、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五、涉外活动违纪者。 第十三条 对于违纪后能够主动承认错误者,视情节从轻或免于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本年度享受各种奖励资格; 本学年度不得参加优秀学生的评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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