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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2010-11-30 10:36:31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学生处 浏览:47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实施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市教委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积极探索各类教育相互融通的学分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招 生 与 注 册

第一条 招生方式
  学校依照办学性质、专业特点和生源供需状况,可以采取提前招生、登记入学、中招统考等招生方式。学校在上报招生计划时应注明招生方式、操作程序、录取标准。
第二条 招生对象和条件
(1)具有初中毕业文凭或持有同等学历证明者;
(2)持有指定医院的健康证明者;
(3)持有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者。
第三条 注册学籍
  按学生报考志愿,由学校按照自行公布的标准依次录取。学生报到注册后,取得学籍。无正当理由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学籍注册名单报市教委和区教委审批备案。

学制与学籍管理

第四条 学制
  本校学制三年,学生可以提前一年或推迟一至三年毕业。学校保留工学交替和弹性学习期间的学籍。
第五条 可分段完成学业
学生可申请跨专业选修和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分段完成学业。参加社会创业或就业实践活动一般不得超过两年,逾期应办理缓学手续。逾期未办理缓学手续者,半年后应视为自动退学。
第六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离校
  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未满18周岁的学生必须由本人及家长共同申请,经学校批准后与学生及家长签定协议,并经有关部门公证。学生离校期间,学校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 离校期间的自学
学生离校参加社会创业、就业实践活动结束后,回校仍参加原专业学习。在离校期间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学习并取得有效证明者,经学校审核认定后给予相应学分。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学生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令其休学或准予休学:
1.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2.
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课时二分之一以上时间的;
3.
学生因有良好创业机会,经学校批准,需要暂时中断学习的。
第九条:学生休学每次至少一个学期,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及时向学校申请复学。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指定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无后续专业应服从学校安排,逾期不复学者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能复学。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如仍然不能坚持上学者,可以申请连续休学,但连续休学只能办理一次。

转 学 与 退 学

第十二条 学生可根据社会需求、个人实际情况转学或转专业学习,但本人应在学期末提出申请,手续在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
第十三条 学分互认
  转学、转专业的学生,转学后可以根据学分互认的办法承认已修相应课程的学分;中等职业学校以外其他教育类别的学生,已试行学分制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以互认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转换成相应的学分;转学后已修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学分可以互相承认,未试行学分制的,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可以转换成相应的学分;参加本校短期培训的有关专业相同(或相近)课程,学校斟酌承认其学分。
第十四条 转学与转专业
(1)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批准、报区教委备案;
(2)区内转校学习须经转出、转入学校批准、报区教委备案;
(3)跨地区转校学习须经转出、转入学校批准,并报转出、转入学校  所在区教委备案。
第十五条 退学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令其退学或准予退学,并通知家长或有关单位,报区教委备案;
(1)经医院确诊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2)自愿要求退学者。
(3)休学时间和次数超过规定者;
(4)休学期满复学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无故一学期旷课累计60学时(含60)以上者;
(6)严重违反国家法令、校规校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7)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8)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9)在校期间擅自结婚、怀孕者。
第十六条 退学证明
  凡退学者,学校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学年并取得合
格成绩)发给写实性证明,并限期离校。

毕业与结业

第十七条 毕业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时间内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合格,
达到毕业学分标准,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资格证书,且思想品德合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本专业毕业证书必须取得该专业总学分的60%以上
.
跨专业选修的学生,在取得原专业总学分(该专业总学分的60%以上)后
,
又取得另一专业总学分的60%以上,并参加生产实习活动后,可取得第二专业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的发放时间为每学年末。

第十八条 结业
  学生在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全部结束后,未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分,或本市规定的水平测试不合格.发给肄业或结业证书.也可以申请重修或补考, 待达到毕业总学分或补考及格后可换发毕业证。(重修者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学习,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最后一次不及格课程直接考试,考试后仍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分,按结业处理。结业生仍可参加下一年度不及格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用结业证换发毕业证。)
第十九条 申请重修和考核的结业生,在每学期开学初到教务处办理注

册学习或考核手续,由教务处安排相关课程的重修或考核。
第二十条 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时间,一般安排在向毕业生颁发
毕业证书的时间内进行。

免 修 课 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自动参加各科课程的正常教学活动,在未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前,不得申请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二条 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职业资格、技术等 级证书,或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并经学校批准后取得相应学分;学生边工作边学习期间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经学校批准并考试合格即获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三条 免修课程必须在开课前参加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 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二十四条 德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
第二十五条 因残疾或患病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上普通体育课,须持有区
(县)级医院证明,经本人申请,体育教研室和教务处批准,可免修体育,成绩记载为:免修体育课。

 重 修 课 程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具有学籍期间(5年之内)已修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 者必须重修,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可重修,也可不重修。在校学习已满5年者,已修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可不重修,直接参加考试。第二十七条 重修课程一般随其他年级或专业听课重修,某门课程重修 人数满15人时,教务处可单独编班安排授课。
第二十八条 若遇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重修,经教务处批准,学生可 参加该课程直接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 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缺课累计超过所修课程教学时数二分之一者,不 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学生学费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生根据单位收费标准乘以每学期所选课程总学分向学校缴纳学费。
1.
单位收费标准=物价局批准的专业年收费标准×基本学制÷专业总学 分。
2.
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学费=单位收费标准×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学分。
3.
学分互认收费:按单位收费标准50%计算。
4.
免修的课程或免修的实践教学环节收费:按单位收费标准50%计算。
5.
重修收费:按所重修课程或实践教学环节收费。

昌平职业学校教务处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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