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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10-11-16 11:20:30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学生处 浏览:124次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职[1992]3号 (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 现将《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颁发施行。请你们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贯彻实施。施行中有何意见,请告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职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职业高中学生应建立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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