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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11-16 11:06:43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学生处 浏览:33
内容提要:《北京市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京教职成[200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培养首都现代化建设所需中等职业人才,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

《北京市职业高级中学、职业中专、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京教职成[2002]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培养首都现代化建设所需中等职业人才,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原则意见》,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业高中(职业中专、职业高中班)、成人中专(成人中专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各学校应按照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新生,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四条 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或初中以上学历证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各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不含市政府各委办局举办的学校)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应将新生名单于每年1020日以前,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报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汇齐后,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报市教委备案。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举办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成人中专班需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直接向市教委备案 (网址为:http://www.bjTVET.gov.cn)

第六条 学校应为入学新生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应当包括:《报名表》、《体格检查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籍卡片》及奖惩材料,学生团员应有《团员组织登记表》等。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七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大纲规定,考核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程度和职业技能的运用能力;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纪守法、学习态度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定。考核成绩和评定结果应记入学生档案。学生毕业时应进行毕业鉴定。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成绩是学生升、留级的依据。成绩评定采取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和学分制等评定方式。

第九条 经市教委批准,学校可以实行学分制。实行学分制学校的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学生按规定完成本专业全部课程的学习,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即可准予毕业。

第十条 各校应按以下规定计算课程成绩:1. 按教学计划,凡一门课程分学期完成、且每学期进行考核的,每学期须按一门课程计算;2.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的应按一门课程计算;3.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应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需事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补考。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计算,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学校批准,在毕业前可以补考一次。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1.取得高中会考单科合格证书的学生,相应的文化基础课可以免试或免修;2.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学生,相应的文化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3.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非计算机类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4. 取得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以上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非英语专业的相应科目的课程;5.通过国家承认学历的高中阶段以上层次学校有关科目考核者,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6. 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免试或免修相应科目的课程;7.市教委规定的其他可以免试或免修的科目。学生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试,须在该课程开课前或考试前一个月提出。免试或免修须经学校批准,并报区县教委和市教委备案。免修一般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第四章                 第四章                 升级与留级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成绩合格或一门不及格者,准予升级。不及格课程毕业前可以再补考一次。其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经学期、学年补考后,累计不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未达到开设课程二分之一者(不含二分之一)可以继续跟班试读,超过二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留级或重读。留级或重读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一般不采用留级制度。

第十五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如果未遇连续招生专业,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学校可视情况作如下处理:1. 调整到其他相近专业继续学习;2. 可继续随原年级试读,试读期间如又出现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退学条件的作退学处理。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如果没有遇到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参照本条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留级前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酌情予以免试、免修或重修。

第十七条 成绩优秀或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区教委审核,报市教委批准后,可以跳级或提前毕业。

第五章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八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得转学。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原则上应控制在二年级以内。一般情况,学生转学,应控制在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转学或转专业:1. 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2. 在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一定专长,转学或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3. 留级或复学时,本专业无后继班者。

第十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接收高中阶段其它类型学校的学生转学。学生转学、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1. 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后,报区县教委和市教委备案;2. 转入本市其它学校者,须经原学校和转入学校批准,并报所在区县教委和市教委备案;3.本市学生转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校学习,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北京生源转入本市学校学习,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必须在审批手续完备后方可办理。学生从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转入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接收学校应根据学生已学课程的情况,科学、合理地折算成相应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根据社会人才需求的变化情况,必要时,由学校提出,经区县教委审核,市教委批准,可以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六章                 第六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休学或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须递交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报区县教委和市教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下一学年或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经学校复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以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1.未经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2.有正当退学理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者;3.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或复学后不能坚持学习者;4.经学校指定的县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严重心理疾病、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5.一学期内累计无故旷课一个月或连续旷课两周者;  6.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改悔者;7.连续三个学期经补考不及格科目仍超过开设课程二分之一以上者。

 

第七章                 第七章                 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热爱祖国,关心集体,尊敬师长勤奋好学,团结同学,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学生上课、自习、试验、实习、毕业设计、劳动和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等均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均以旷课计算。对旷课学生应责令其检查,并根据其旷课的时数、情节和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和犯有严重错误的学生要给予纪律处分。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撤消后,应将处分材料从学生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一年内经教育仍不悔改者,应开除学籍。开除学籍处分需要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开除学籍的不发学历证明。

第二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社会工作、体育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习和毕业设计),经考试合格或取得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北京市教委统一印制并加盖学校钢印和印章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对于毕业时经补考仍有不及格科目者,发给结业证书。离校后经补考成绩全部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之日起计算。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参照第五条规定于630日前将毕业证书发放情况报市教委备案。

 

第九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学籍管理工作中遇到新情况,加强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各职业高中学校应进一步明确学籍管理的主体职责,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完善和修订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91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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