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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12-26 17:52:08 来源: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行政办公网 浏览:34次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文件 昌 职 【2018】 4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 现将《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阅读,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专家咨询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进一步规范专家咨询活动、培训活动的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28号)及北京市财政局、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预〔2017〕138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咨询费是指由于工作需要,在教育教学改革、专业建设、科研(课题)或其他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培训费是指聘请专家培训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实践经验丰富,或对相关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的专业人员。 第五条 专家咨询费标准为高级(含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税后);其他专业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为900-1500元/人天(税后)。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专家咨询费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六条 专家咨询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会议、现场访谈或者勘察、通讯三种形式。 1.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召开专家参加的会议,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2.以现场访谈或者勘察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组织现场谈话,或者查看实地、实物、原始业务资料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3.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是指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征询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会期为半天的按第五条60%执行,会期3天以上(含3天)自第三天开始,按第五条标准减半执行;通讯咨询按次计算,每次按第五条标准的20%-50%执行。 第八条 专家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2.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 3.其他人员讲课,经主管领导同意、报校长书面批准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会议等其他活动中聘请专业人员或专家学者讲课可参照该标准。 4.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第九条 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培训原则上应从本市遴选,确需从异地聘请,路途时间较长的,经校长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其往来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按照国家或北京市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境外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培训讲课的,其专家咨询费、专家培训费标准按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条发放专家咨询费、讲课费等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第十一条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培训应当增强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质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聘请专家进行咨询、培训应当按计划进行,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项目的需报主管领导审批、校长审核,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数额五万元以上的需经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按照谁聘请、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专家资质审核、信息收集和咨询、培训的档案收集、管理等工作。对于专家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拒绝办理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或其他相关费用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内审小组将定期核查专家咨询、培训行为及专家咨询费、讲课费发放的真实性、合规性,对专家信息不真实、虚假咨询行为或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部门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北京市昌平职业学校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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